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43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9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公告依据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2年2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2月25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第二个

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三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

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2年2月25日(含)至2022年3月3日(含)。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

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

    4.2 赎回费率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0.1%。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4)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资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5.2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

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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