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已对公司《关于三级全资子公司香港莱茵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进展情

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将加速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莱茵达控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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