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追光者1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追光者 1 号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股份”或“公司”)追光者

1 号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 1 号持股计

划(草案修订案)》之规定,特制定《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光者 1 号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

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

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

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

  (2)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

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81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

有份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持股计

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福光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完成回购事项,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153,023 股,占

公司总股本 153,581,943 股的比例为 0.75%,回购最高价格为 29.55 元/股,回购最低

价格为 24.34 元/股,回购均价约为 26.01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2,999.21 万元(不含

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 10 元/股,定价规则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一致。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骨干人员。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合适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

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统一,从而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基于上述员工过往工作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和回报,为了推动公司整

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人员对

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

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

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

学性。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

模不超过 1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期

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

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

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

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

票比例分别为 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批解锁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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