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2月)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上市规则》《5号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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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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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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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

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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