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现有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予以修订。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
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 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
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修改前 修改后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 适应的任职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修改前 修改后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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