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2-002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
“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7 亿元人民币债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5 亿元人民币债权、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6.75
亿元人民币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未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全资孙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
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需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
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257 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
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实际
担保的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
件记载的担保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可以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最近一年或一期资
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可分别按照实际情况
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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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和不超过 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
剂使用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
司)。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
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11 日、2021 年 12 月 1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 年 9 月 14 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 1 号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
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
物洗选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天铝有限 100%的股权。
被担保人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445,830.18 4,180,697.57
负债总额 2,721,860.43 2,306,120.92
2/5
净资产 1,723,969.75 1,874,576.65
营业收入 2,648,108.43 2,050,994.62
利润总额 168,383.65 320,725.87
净利润 128,403.89 240,606.90
被担保人天铝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其主
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债权最高限额:人民币柒亿元整(700,000,000.00)。
3、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
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
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
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
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
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的,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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