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

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与关联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并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金全、曾燕、胡志勇、李启明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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