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号)核准,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6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数量1,524万股,老股转让30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1.14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474,573,6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56,363,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418,21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会验字[2019]3003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

组件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细分市场项目”)中电子纸业务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

更为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将“细

分市场项目”中公司已采购的电子纸业务相关设备以净值转让给奇新光电,“细分市

场项目”中除电子纸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同时使用“细分市场项

目”的部分募集资金3,750万元向奇新光电实缴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3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16)。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全资子公司奇新光电(以下简称“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丁方”)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

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奇新光电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细分市场项目”

                  10910078801900001066     0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电子纸业务

   注: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募集资金尚未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奇新光电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奇新光电

【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电子纸业务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鲁宁、赵乃骥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查询和复印应遵守丙方正常工作流程;丙方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

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理由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者丁

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乙双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本协议项下专户资金全

部划出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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