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2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 2

第六章  附则……………………………………………………………………………………………………………………. 3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

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一) 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接收募集资金;

  (二) 约定募集资金专户是否用于偿付债券本息;

  (三) 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受托管理

机构有权进行查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监管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资金支付的管理、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及时跟受托管理机构沟通,严

格按照有关协议执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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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受托管理机构和公司债券保证人(如

有)是否已披露报告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审计报告,以及披露(或预计披露)

地址。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可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声誉损失、被有关机关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

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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