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

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

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

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

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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