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二月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基

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6 年 12 月 11 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12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 号文核准。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起,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 2015 年 7 月 3 日起本基金名称

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

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

行了必要的调整。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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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

以公告日期为准),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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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沿革…………………………………………………………………………………………………………….. 58

七、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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