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1-07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华通特缆提供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 14,450
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2021 年 3
月 1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在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互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申请综合授信
时进行互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之间的互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8 亿元
(或等值外币),该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
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决议有效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 2021 年 9 月 6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监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综
合授信额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补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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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无偿提供各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
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综合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
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
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签署与各金融
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上述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1
年。
近日,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华通特缆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授信额度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合同》,同时公司与北
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先生、张文东先生、张书军先生、
张宝龙先生以及四位实际控制人配偶分别与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
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长有权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玖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元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40 年 10 月 11 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 111 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
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
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通特缆总资产 58,371.84 万元,净资产 27,930.65 万元。
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85,518.54 万元,净利润 5,146.0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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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华通特缆总资产 55,056.56 万元,净资产 25,408.42 万元。
2021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29,707.56 万元,净利润-2522.23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公司的关系
华通特缆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担保方与北京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
A.主债务人:
唐山华通特缆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
B.被担保的主合同:
B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 0703554 的《综合授信
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B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
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 (最高限
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伍仟万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 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
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人民币 金
额大写 壹亿 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
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B3.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 B.1 款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
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B4.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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