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光智”)拟与关联方广东先导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系基于安徽光智的日常生产需求,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

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白  云       朱日宏          孙建军

                      202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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