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4.08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唯

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3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9,360.00 万股变更

为 12,480.00 万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王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二)董事庄辉阳、王燕、王志军、郭水源,监事傅元梧、王彬阳、郭献钧,

高级管理人员周镇森、罗建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上市,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4.0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

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

王燕及董事庄辉阳、王燕、王志军、郭水源,监事傅元梧、王彬阳、郭献钧,高

级管理人员周镇森、罗建文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总股本     原股份锁定期到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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