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

      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科前生物拟与华中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华中农大”)

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

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犬细小病毒 VP2 蛋白重组犬瘟热病毒活疫苗,

狂犬病灭活疫苗(SAD-dOG 株),狂犬病病毒 G 蛋白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等三

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三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

  其中,犬细小病毒 VP2 蛋白重组犬瘟热病毒活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

付费用 150 万元,狂犬病灭活疫苗(SAD-dOG 株)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

用 150 万元,狂犬病病毒 G 蛋白 ELISA 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

付费用 40 万元,上述三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 340 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大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8%的

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何启盖现任或过

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大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大教授,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

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大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

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大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8%的

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犬细小病毒 VP2 蛋白重组犬瘟热病毒活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犬细小病毒 VP2 蛋白

重组犬瘟热病毒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的安全性试验、效力试验以及保

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等研究;

                   2

  ②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③ 中试研究;

  ④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⑤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

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

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CDV 病毒和 CPV 病毒攻毒模型的建立;

  ② 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的安全性试验、效力试验以及保

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等研究;

  ④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⑤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

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

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3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犬细小病毒 VP2 蛋

白重组犬瘟热病毒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15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 30%,

获得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后 30 日内支付 20%,申请新兽药注册证书材料受理后

30 日内支付 2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 3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

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

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对外转让或许

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

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

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成果

许可,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

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由“犬细小病毒 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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