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亿马: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2月修订)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风险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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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条第一款(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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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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