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康:管理人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

1002 强清 3 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案情介绍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以被申请人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

华采”)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对被申

请人京福华采进行强制清算,椒江区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裁定受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

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6)。在审理过程中,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作出京福华采继续经营的决议,并对合伙协议中的投资退出期进行了

修改(修改后的投资退出期:是指自首个交割日起至投资退出日或自首个交割日

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的期间),即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

尚未届满,合伙企业已不必解散,申请人华宝信托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向椒江区

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在清算组对合伙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京福华

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并决议继续经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华宝信托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京福华采继续经营,全体合伙

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

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恒康医疗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 1002 强清 3 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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