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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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2-027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

过人民币 1,178,1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

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32,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

保额度为不超过 546,1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不再另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

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

  2、成立日期:2018 年 06 月 1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599 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陈连峰

  5、注册资本:30,000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日升义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1-9-30         2020-12-31

资产总额            3,907,821,100.12      3,182,894,167.29

负债总额            3,716,641,197.10      2,873,003,061.91

净资产              191,179,903.02       309,891,105.38

财务指标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3,644,288,070.56      2,940,274,135.72

利润总额            -146,288,131.09       -39,714,307.18

净利润              -118,711,202.36      -25,270,054.54

    三、合同基本情况

    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广

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2)义银授额字第 000001 号-担保 02),为日升义乌向广发银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 10,000 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3、担保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广发银行和日升义乌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

“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

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

    6、担保期间: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

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

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343,300 万元人民币(含

本次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1,771,630.12 万元人民币(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0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1.25%和 209.8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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