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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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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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1-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1)第 04243 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2020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1)

第 04237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

  (一) 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内容

  1、如财务报表附注 13.3.7 大额资金往来所述,2018 年度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向 3 家

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赫美集团没有将该 3 家公司识别为关联方,2019 年度赫美集团将上

述预付款项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上述预付款项外,赫美集团及下属

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赫美集团均未识别为关联方。由于我们未能获取令我

们满意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往来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从而消除我们对赫美集团关联

方关系识别的疑虑。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赫美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的完

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 13.3.6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所述,2018 年赫美集团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273,539,606.91 元(本息及相关费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就资金

占用向赫美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暨保证书》。如财务报表附注 12.1.4 所述,2021 年 4 月 29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赫美集团其他债权人签订协议,其他债权人以豁免赫美集团债务

的方式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所欠赫美集团全部款项,至此,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赫美

集团不再有资金占用。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无法确认上述代偿协议是否会在未来重整过程中

被撤销,我们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偿还能力,

进而确定上述资金占用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损失。

  3、如财务报表附注 11 承诺及或有事项、附注 13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赫美集团以前年

度出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以赫美集团名义违规对外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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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存在大量或有负债义务。截至本报告日,赫美集团已启动预重整程序,且已完成债

权申报登记工作。但由于债权清查核实及确认工作仍在进行,我们尚无法确认赫美集团与此

相关的债务是否完整。

  (二) 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

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

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

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赫美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赫美集团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二、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一)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详细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赫美集团 2019 年度、2020 年度连续严重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266,322,152.74 元。如附注 11 承诺及或有事项、

附注 13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赫美集团报告期末仍存在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上

述担保及债务引发赫美集团面临多项诉讼、仲裁,大量资产被冻结。截至本报告日,赫美集

团仍被列入失信名单。如附注 2.2 持续经营所述,经债权人申请,2021 年 2 月 1 日,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决定书》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如

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未来的重整申请且重整计划顺利实现,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

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虽然赫美集团管理层已采取包括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强化各业务板块经

营规划、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措施以改善赫美集团财务状况,但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

赫美集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述情况表明赫美集团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2016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

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

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

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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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的事项不影响审计意见的依据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涉及的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赫美集团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赫美集团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0 年度财务

报表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附注 12 承诺及或有事项、附注 14 其他重要事项已对重大不确定

性作出充分披露。基于《中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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