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内幕信息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
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所发行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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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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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
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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