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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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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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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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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