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生益电子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 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3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16,636.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6,624.088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9,130.1959万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493.892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2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

2100025004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吉安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安生益”)增资7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使用“吉安工厂(二期)多层印制电路板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63,786.54万元及其利息认缴出资(具体金额以实际划转日为

准),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出资,本次增资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募

投项目“吉安工厂(二期)多层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吉安

生益的注册资本由8亿元增加至15亿元,公司仍持有吉安生益100%股权,吉安生益

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14日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吉安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

吉安生益电子                     吉安工厂(二期)多层印制

        有限公司东莞  9550881681686868836

  有限公司                        电路板建设项目

        分行城区支行

注: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城区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

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城区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城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吉安生益电子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以下

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的规定,甲方乙

方、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吉安工厂

(二期)多层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或“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辉、姚根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或者丙方可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9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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