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唐德影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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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4: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16 号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

法规”)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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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

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易通”)提交的《关于浙江唐德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

董事会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为《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及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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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股份

144,42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19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5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7,883,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3

14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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