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医疗     编号:2022-025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和佳医疗”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恒源租赁”)于近日收到珠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恒源租赁起诉万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陈某的案件已被受理,尚需等待法院排期开庭审

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合计上述案件立案金额,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35,720.4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3.75%。其中,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

原告或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人民币 30,835.64 万元,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人民币 4,884.76

万元。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万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某

  被告四:陈某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相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逾期租金

合计人民币 107,770,52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逾期付款

违约金人民币 3,367,927.1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8.9 万元。

  以上 1、2、3 项合计币 111,194,016.38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相关担保协议范围内就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

逾期租金合计人民币 28,605,240 元及其相应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等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 1、2、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全部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一依法形成融资租赁关系

  2018 年至 2019 年间,原告与被告陆续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

(HY2018049 号、HY2018050 号、HY2019003 号、HY2019006 号、HY2019007 号)

等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共五份(以下简称“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支付

回购款的方式向被告一购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按时、足额

向 原 告 支付 租 金。 上 述融 资 租赁 合 同约 定 原告 向 被 告一 融 资总 额 为人 民 币

106,705,000 元,被告一应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22,070,520 元。

  上述《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均约定,租金支付方法为“等额租金”,

每三个月为一期,期末付,共十二期,自起租之日起算;起租日为原告依据《购

买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租赁物件回购款当日,如分期支付则从支付第一笔回

购款当日为起租日。

  2、担保人签署的担保文件真实有效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署了

系列《担保协议》,被告三、被告四亦分别出具相应保证书,承诺以自有财产对

被告一在上述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3、原告已履行融资租赁义务

  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在扣减相应咨询服务费及保证金后,向被

告一支付租赁物件回购款项总计 96,000,000 元。

  4、被告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上述各项融资款项支付后,被告一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9 日向原告支付租金

2,000,000 元;2020 年 11 月 2 日向原告支付租金 9,500,000 元;2020 年 12 月

16 日向原告支付租金 2,800,000 元,支付租金总额为 14,300,000 元。

  上述租金支付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五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

应付租金总计 107,770,520 元。

  被告一除上述款项外,未再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且 HY2019007 号合同项下第

9 期租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到期;HY2018049 号合同项下第 12 期剩余租金,

HY2018050、HY2019003 号、HY2019006 号合同项下第 12 期租金及 HY2019007 号

第 10、11、12 期租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到期,被告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5、被告一经原告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

  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向被告一作出《催告函》,要求支付相应租金,被

告一未履行相应义务;又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向被告一作出《催款通知函》,除

要求被告一于收到通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全部租金

外,正式宣告全部应付租金提前到期。

  6、原告有权宣告系列融资租赁协议加速到期

  根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对被告一未按时、

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的情形,原告有权加速

合同到期,即要求被告一立即付清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包括原告已支

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留购价款和其他所有应得款项等,并偿付相应违约金。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按 2021 年 12 月 8 日《催款通知函》要求支

付系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

益,原告有权宣告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

逾期租金 107,770,520 元及其违约金 3,367,927.16 元,并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

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7、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承担相应连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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