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 4 号德威大厦 709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电话:0752-6680709
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鸿园法意字第 211 号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
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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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证券时
报》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又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及
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及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流程、投票规
则、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周五)下午 14:55
在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 12 号德赛大厦 24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
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其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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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
(周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部分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
参与见证的本所律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2 人,代表股份
136,077,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0,298,970 股的 45.31%。剔除股东广东德
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30,029,897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06,047,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70,269,073 股的 39.2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134,866,58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1%。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104,836,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数为 1,211,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1,478,6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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