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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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二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及

                     2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2 年 1

月 15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州

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州万孚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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