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7 楼  邮编:215123

     电话:0512-68240861  传真:0512-68253379

           二�二二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红太阳字(2022)第 1 号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卜浩、马雅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

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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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

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下午 3 点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

发区古檀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

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00 至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

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 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93,869,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812%。

  2、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62,6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611%。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0 人,代

表公司股份 35,007,7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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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 2 名、

监事推选代表 1 名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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