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茂化实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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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叶才勇律师、李正刚律

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对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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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8日刊登了

《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于2022年2月9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 公 司 202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22-011),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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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

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0日(星期四)下午

14:45在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162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范洪岩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2月10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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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240,073,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6.1791%。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

表股份 237,689,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7204%。经本

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384,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586%。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1,877,499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2.28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93,13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1.8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384,36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4586%。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范洪岩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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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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