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2-005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启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
经过综合考量及审慎评估,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申请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04 日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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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未决诉讼情况: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
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
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
邗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6 月 28
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信
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
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伙人数量:146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注册会计师数量:791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 人
(三)业务信息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33,4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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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80 家,上市
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
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为 8,386.30 万元。
(四)执业信息
中兴华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五)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中兴
华 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20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六)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广鹏,200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
计师,2012 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5 年起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专
业胜任能力。该项目合伙人未有兼职情况。近三年签署过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苑楠,2011 年 0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10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近三年签署过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锦英,200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一直在中
兴华执业,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起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至
今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IPO 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务,具备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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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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