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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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2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

月8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西宁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94,4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94%,其中: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94,4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5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6%。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需要,限制人员流动

和集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西宁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4,446,500股,蔡玉瑛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5,805,000股,新乡市伊沃斯商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300,000股,回避表

决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97,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7%;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1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6.5672%;弃权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5%。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

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48%;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6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3.5821%;弃权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石志远、杨俊哲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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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76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