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8 名调整为 147 名,
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00.00 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7.52 万
股调整为 87.04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48 万股调整为 12.96 万
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
3、截至授予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2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共计 147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87.0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8 元/股。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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