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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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长城”)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有限”)及其一致

行动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控”)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认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2-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

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为

“已出具律师文件”。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列声

明事项一致。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

的简称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

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

                                      法律意见书

    一、免于发出要约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免于发出要约主体

    1. 中电有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电有限《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有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Q1XB29

法定代表人      孙�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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