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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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

                 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就上海先

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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