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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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 0072 号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卢静静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业绩奖励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

  5.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7.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

补偿金额的公告》;

                   1

  8.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

  9.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10.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

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 581 号三维大

厦 C 座 2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系统投票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进行;互联网投票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 9:15-15:00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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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6,231,4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23%,均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

股东,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签订业绩奖励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调整江西巨网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补偿金额的议案》、《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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