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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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珠海

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鉴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数

量及暂缓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2 万股

将调整为 3 万股,暂缓授予价格将由 26.03 元/股调整为 17.35 元/股。

  3、截至目前,吴国勤先生的限购期已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授予条

件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18 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向吴国勤先生授

予 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黄翊东          黄燕飞          杨振新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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