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合盛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合盛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7158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3 个月(含)后

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次基金开放日为 2022 年 2 月 7 日(含)至 2 月 11 日(含),共 5 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7 日

2.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7 日(含)至 2 月 11 日

(含),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追

加申购最低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如下表所示。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对本基金的申购实行优惠费率,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5、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不设最低限制,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

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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