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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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股东大会运作
程序,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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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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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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