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2-004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三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谢兴智先生、罗方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

事的义务和职责。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

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五届监事会。

  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2022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华洋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附件: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谢兴智,男,1965 年 7 月出生,本科,高级工程师。1985 年 7 月,毕业

于重庆大学无线电系。曾在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重庆中煤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

司任职;2006 年 1 月进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董事; 2010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谢兴智先生在重庆康如来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谢兴智先生直接持有

公司股票 1,60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罗方红,男,1979 年 10 月出生,2008 年 7 月毕业于春秋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应用电子专业,自动化控制工程师。2007 年 11 月进入公司,2007 年 11 月

至今历任装配员、质检员、检验员、设备管理员。

  罗方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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