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01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

    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科隆

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辽宁证监

局对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你们持有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

泽)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书》,你们作为四川恒泽原

股东,承诺四川恒泽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2016 年度不低于

2,600 万元、2016-2017 年度累计不低于 6,000 万元、2016-2018 年度累计不低

于 10,300 万元、2016-2019 年度累计不低于 15,000 万元、2016-2020 年度累计

不低于 20,000 万元,考核净利润以四川恒泽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关于应收账款

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扣除科隆股份为四川恒泽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相关的

财务费用。如四川恒泽未实现或达到《利润补偿协议书》中“预测及承诺净利润

数”部分约定的金额或条件,你们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科隆股份进行补偿并互相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补偿方式优先以你们持有的科隆股份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

以现金补足。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4-00057 号),四川恒泽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均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同时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应分别补偿股份 395,966 股、5,536,136 股,上述股份已经科隆股份回

购注销;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 3,720,947 股,同时补偿现金 8,050

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配合公司完成 2019 年度、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

购注销工作,亦未履行相应现金补偿义务。

  经复核你们提交的申辩材料,我局认为你们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你们的申

辩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同时,提醒你们按照相关协议积极履行承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在 6 个月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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