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1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盾风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

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 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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