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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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中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

系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

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330000727193384W),

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

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

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中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签字律师为:项也、徐立,本次签字的两位律

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来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三)中来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

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

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

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所律师同意中来股份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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