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
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
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泰坦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 号)核准,泰坦股份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泰坦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27 号)同意,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6,20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1,600.00 万股。
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2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5,4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6,20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公司股票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
股份流通限制、 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赵略、吕 自愿锁定及延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下同),其持有
慧莲 长锁定期限的 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流通限制、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于克、张 自愿锁定及延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明法 长锁定期限的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承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股份流通限制、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自愿锁定及延
梁行先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长锁定期限的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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