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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认定在管理期内的南宁市A、B类高层次人才;
(二)与被举荐人属同一行业领域;
(三)举荐人自身类别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类别层次。
被举荐人条件:
(一)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和相关规定。
(二)在行业内业绩或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三)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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