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归纳起来,核心要件是“三工”,即在工作时间内处于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

  在实际认定中,比较多见的复杂情况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比如绕道上下班遭遇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政策解释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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