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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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 ETF(场内简称:

基金简称                   消费主题,扩位证券简称:消费 ETF 沪港

                       深)

基金主代码                  51755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

                       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公告依据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2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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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

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 0.8%的

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

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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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19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