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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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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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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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法律意见书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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