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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5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及的银行账
户被法院冻结相关问题,出具《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
行了调查,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并基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原件的
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主体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
的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回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答复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由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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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天津分所 电话: (86-20) 5990-1302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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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注函》问题 4
请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日期、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公司货币
资金余额、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公司银行账户个
原创文章,作者:hkdnat2,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1015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