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及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不属于机构投资者。08%,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公众股持股机构。如果按照国际上最广义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持股加上,机构投资者已经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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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是指,从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以投资者的名义或者以机构投资者的自己名义进行投资的投资机构。经合组织(OECD)在2005年在《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定义了的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以下简称CIS)就是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根据《白皮书》,“集合投资计划(以下简称CIS)”是指“一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通过这个机构投资者将个人的资金汇集在一起,聘用专业投资者管理,每个个人享有该集合资产管理投资净收益的相应份额的所有权”,《白皮书》还指出了CIS的两个属性,即“第一是将资金集合起来以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以及运作的规模效益;第二是通过专业的投资组合管理执行投资策略”。《白皮书》的这个定义,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和证券公司发起并管理的银行理财、保险公司的万能险等理财类保险产品、集合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等也属于机构投资者的范畴。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不属于机构投资者。到2015年底,我国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到达70多万亿。其中,银行理财23.5万亿,占28.95%;集合信托16.3万亿,占20.08%;券商资管11.89万亿,占14.65%;保险理财11.86万亿,占14.61%;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16.65万亿,占20.51%。

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保险资管和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2.20%、1.88%和0.31%。再加上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分别持股的0.90%和0.08%,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公众股持股机构。如果按照国际上最广义的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持股加上,机构投资者已经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

现代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普遍“所有与控制分离”,中小投资者“搭便车”的心理严重,又缺乏监督的知识和信息,往往疏于对管理层的监管,公司的经营实际上控制在公司的管理层手中,这就会“内部人控制”。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利弗·哈特和霍姆斯特朗以及梯诺尔、法玛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对现代企业存在“所有与控制分离”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他们提出,要使公司的管理层以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营企业,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和激励。霍姆斯特朗指出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能够发挥激励代理人的作用。青木昌彦也指出上市公司重要性,治理是一种博弈均衡。因此,公司的股东,只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有效监督公司的运作,公司治理才是可以实施的制度安排,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才可能得到保障。

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不同上市公司重要性,它们掌握的资金量大、持股比例高,且往往以长期持有为目的,既有动力也有专业的能力监督企业的运作。机构投资者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在全球迅猛发展,根据美联储的统计,美国60年代中期上市公司的股权84%由投资者直接持有(physical persons held),到目前已经降到了40%以下,日本和英国则降到了11%。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它们也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运动中,以美国加州公共部门雇员退休计划(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Retirement System,CalPERS)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发起了“机构股东积极主义”(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activism)运动。股东积极主义是指股东在公司事务中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所有者权力,股东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就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公开或非公开的讨论,召集股东大会,甚至更换部分或全部董事。机构投资者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可以缓解代理人问题,可以在公司经理暴露出问题时扮演消防员的角色,及时缓解问题和防止风险蔓延。

根据哈特等契约理论大师的理论,剩余控制权是所有者最重要的权力,权力的行使是保证所有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机构投资者尽管是中介所有者,它作为最终受益人的受托人,通过行使投票权等权力的行使保护和实现最终受益人的利益,既是其受托人的职责所在,又符合它自身的利益,因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使管理层的行为选择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一致,可以取得更好的投资业绩,也有益于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份额和收益的提高。

我国最早的一类机构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代表行使其所管理的基金持有股权的权力行使,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早在10年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就与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支付方案的制定展开了磋商。

当今国际市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公司治理体系和公司监督的效力及可靠性,越来越依赖机构投资者的权力行使。当然,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还不仅体现在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以及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开展积极的对话,机构投资者积极挖掘公司运作的信息、参与股票交易,可以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有效发挥,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对管理层的外部约束,这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个经济绩效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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