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本周再审 律师:集体诉讼需进一步探索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按照《九民纪要》“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对A股“集体诉讼制度”的构想,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化与延伸。证券法做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属实体法范畴,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两者一般不会出现冲突,若有冲突,证券法做为特别法,在适用上应当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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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2月23日至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委员会将会对以证券法草案为代表的多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这也是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年来的第四次审议,意味着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时间”。

草案对于注册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作出最新规定,其中有一条得到了市场广泛关注。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是否意味着集体诉讼制度将在国内正式推出?集体诉讼制度又将对上市公司带来哪些影响?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丁跃峰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据悉,集团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将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集团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一人发起诉讼,其他想通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因此在证券市场该种诉讼也成为了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丁跃峰律师表示,在目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惩处的责任体系中,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出可有效实现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程序正义,可以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同时对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着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按照《九民纪要》“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对A股“集体诉讼制度”的构想,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化与延伸。丁跃峰律师认为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该制度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在不断与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待实践中具备标准化、可普遍适用的程序成熟后,自然会推出。

丁跃峰律师介绍,其中集体诉讼制度有若干难点,案件立案与审理的集约化、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等方面将有待进一步突破。如在立案登记阶段,对于同一虚假陈述行为采取分别立案,抑或统一立案?若统一立案,以怎样的方式要求权利人进行登记?怎样确定权利人的范围?另外,在公告通知方式、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方面仍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如上所述,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基石是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可采取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规定。证券法做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属实体法范畴,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两者一般不会出现冲突,若有冲突,证券法做为特别法,在适用上应当优于一般法。”丁跃峰律师解释道。

美国作为集体诉讼的首创者和践行者,始终秉持着“默视加入、明示退出”制度。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中,无需主观的意思表示即被计入虚假陈述的原告,若要退出诉讼,则需要明确意思表示方可退出诉讼。该制度可形成规模强大的集团诉讼,对虚假陈述行为有着较强的震慑效果,可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丁跃峰律师认为,这对于中小投资者众多的A股市场有着借鉴意义。另外,国外的集体诉讼无需以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前置条件,如美国股市近期发生的“EROS国际”虚假陈述案件,揭露日当天”EROS”即下跌60%,随即大批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征集投资者进行诉讼,这种高效的机制值得A股进行借鉴、学习。

目前A股市场拥有1.6亿投资者,其中散户数量占比超过99%,成为了散户主导的市场。这样特殊的结构对于集体诉讼的推出也有很大的影响。丁跃峰律师指出,由于国内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在集体诉讼机制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意料之外的情况,因此还是要适当控制、避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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