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2017年9月新出重要法律法规速递

本月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月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调整,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为进一步发展基金市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上交所发布了《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上交所、股份系统、中证登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7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通过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并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业务,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指引》。

2.明确《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删除了公司债券。明确债券、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业务不适用《指引》。

3.明确对接部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与发行上市中心联系,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联系。

4.发行日期由上交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发行预计时间统筹安排,而非之前的先申请先发。

5.规定了需要披露的文件和提交文件的时间。次日披露的公告应于16:30前提交。原规定为15:30前,公司债为14:00前)。

6.删除了发行限定时间的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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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调整,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除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外,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当天无需缴纳申购资金上市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后续中签结果再行缴纳认购资金。

2.建立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申购,且弃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次数合并计算。

3.减少网下发行的保证金缴纳金额。《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在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时,单一申购账户只需缴纳不超过50万元的定额保证金。

4.统一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规则。因可交换债发行流程与可转债存在较多共性,可交换债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可交换债特点,《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天数、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等不同于可转债的安排进行了特别规定。

(三)《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展基金市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上交所就以现金申购、赎回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现金申赎类债券ETF)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日买入的现金申赎类债券ETF份额,当日可卖出。

2.当日申购的现金申赎类债券ETF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赎回的现金申赎类债券ETF份额,于赎回当日日终注销,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3.现金申赎类债券ETF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比照债券现券组织交易和管理,具备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其申购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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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主体。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2、发行条件。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3)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4)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五)上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募集说明书要求。除满足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有(1)现有股东情况,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现有债权情况;(2)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3)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4)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5)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6)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7)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8)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9)其他。

4、转股要求。(1)转股时为挂牌公司的由主办券商代办,非挂牌公司由受托管理人(原则上为债券主承销商)代办。(2)转股后股东不得超200人,转股时股东超200人不得转股。转股时按申报转股顺序转股,达到200人停止办理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3)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

5、转股流程。(1)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转股。(2)上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3)上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发行人。(4)新三板挂牌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非新三板挂牌公司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受托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请办理转股。

6、转股余额不足一股的处置方法。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处置。约定采取现金补偿的,发行人可委托中国结算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派发不足转换一股部分的补偿资金。发行人应当事先将相关资金足额存入中国结算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收到发行人足额划拨的补偿资金后,通过结算参与人派发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调整,深交所同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行了配套修订,并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为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深交所、股份系统、中证登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深交所同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行了配套修订,并制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本次修订、制定的配套规则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1.推进信用申购改革。现有可转债、可交换债均采用资金申购方式,申购过程中,资金汇集、转移的过程容易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影响。为消除上述问题、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本次拟将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方式由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即申购时不再预先缴款,待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2.约束配售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对于网上投资者,借鉴现行首发新股申购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首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明确规定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申购。对于网下投资者,允许主承销商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同时承销商可在发行公告中约定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3.优化相关发行流程。首先,规定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同时,网下发行相关事宜也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给予主承销商和公司更多自主权。其次,将公募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现行时间优先的配售方式,调整为与可转债相同的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进一步提高公平性。再次,明确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的情形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在T+3当日向深交所提出中止发行的申请,提高流程效率。

本次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落实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发行方式改革,修订、制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配套规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产品的市场吸引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升发行成功率,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交所可交换债发行等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可交换债按不同发行对象,可采用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发行事宜。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千(人民币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千或1千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网上申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可交换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网上申购。投资者网上申购可交换债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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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同上交所。

四、股转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的适用标准,股转系统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和要求,股转系统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为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股转系统联合深交所、上交所、中证登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本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替代措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证)、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

2.修改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将“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3.明确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24 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4.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 万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 500 万元。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 元/股。

存在特定情形的认定为不具备持续营运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 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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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6.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应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均废止。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

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和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业务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1.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流程。按照《行业分类指引》,股转公司于每月初第二个周五后的下一交易日向市场发布截至上月底最新行业分类结果。结果发布后,挂牌公司若对分类结果有异议,可向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司行业分类变更申请表》。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处理,如处理后分类结果发生变更,将在挂牌公司提交《申请表》后的下一月行业分类结果中即时更新。结果公布后,挂牌公司若仍有异议,可进一步补充材料继续申请。

2.行业分类结果异议处理依据。按照《行业分类指引》,行业分类判断依据主要为挂牌公司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申请表》中所列的异议依据,应为公司已公开披露文件相关部分的原文,且需注明引用公告编号、披露时间、引用段落在公告中的具体位置(页码、章节)。引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含附注中主营业务构成)、并购重组相关文件(重组报告书等)或其他可证明公司所处行业分类需调整的已经公布的文件。股转公司不接受与既有公开披露信息不一致的申请。

(三)《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规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内容分析见上交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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